新《商标法》实施,撤三程序有这些重要变化
2023年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继2019年之后的又一次重要调整,其中对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以下简称"撤三制度")的完善成为关注焦点。新规通过优化审查流程、强化证据要求、明确恶意注册处理原则等方式,进一步健全了商标撤三机制。本文将详细解读新规下撤三程序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撤三审查周期大幅缩短,效率显著提升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撤三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这较修订前"无明确时限"的规定有了实质性进步。
审查周期变化对比
阶段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化影响 |
---|---|---|---|
审查周期 | 无明确规定,通常12-18个月 | 9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平均缩短40%以上 |
复审周期 | 约12个月 | 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平均缩短50% |
这一变化意味着企业将能更快获得撤三结果,减少商标权利状态的不确定性。对于试图通过撤三程序夺回心仪商标的企业而言,时间成本显著降低。
二、商标使用证据要求更趋严格,象征性使用难以过关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和证据标准,强调商标使用应当是"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并列举了不被视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
明确视为有效使用的证据类型
- 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及销售发票
- 电商平台真实交易记录(含订单、物流、评价)
- 经公证的实体店销售记录
- 付费媒体广告(需体现投入金额和覆盖范围)
明确不视为使用的情形
- 仅为应对撤三而进行的象征性销售
- 未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虚假发票
- 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
- 仅在企业内部使用或自我宣传
新商标法撤三程序变化要点图解
三、"正当理由"范围明确界定,操作性增强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列举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
-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政府政策性限制:如行业管制、环保限产等政府行为导致的停产停业
- 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期间的不使用视为正当理由
- 其他正当事由: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使用非主观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主张正当理由的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单纯的口头说明或泛泛的理由陈述将不被采信。
四、强化对恶意注册的打击,撤三与无效宣告程序衔接
新《商标法》引入了"恶意注册"的判断标准,并规定在撤三程序中如发现商标注册存在恶意,商标局可直接宣告该商标无效,无需单独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这一变化主要针对"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等行为。实践中,如申请人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可同时主张恶意注册:
- 被申请人注册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或竞争关系,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抢注
- 被申请人以售卖商标为目的注册,无实际使用意图
企业应对新《商标法》的建议
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制度
定期记录商标使用情况,按季度整理使用证据,包括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市场活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实施商标分级管理
对核心商标加大使用力度和证据留存强度;对长期不使用的商标及时清理或转让,避免被提撤三
建立商标监测预警机制
定期监测近似商标注册情况,发现恶意注册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充分利用新规对恶意注册的打击条款
专家解读
"新《商标法》对撤三程序的完善,体现了'强化保护、规范秩序、提高效率'的立法思路。审查周期的明确化解决了长期以来撤三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证据标准的细化则减少了实践中的争议,使企业有了更清晰的行为指引。"
"对企业而言,此次修订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商标管理和证据留存的要求更高;机遇则是为清理恶意注册商标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工具。建议企业借此契机,全面梳理商标资产,建立科学的商标管理体系。"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王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