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近似商标撤三失败案例分析
2023年4月,某电子科技公司(下称"申请人")针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注册的"华星"商标(第9类电子设备)提起撤三申请,主张该商标与申请人的"华星电子"商标近似,且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最终,商标局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撤三请求,该案因对"近似商标"与"撤三条件"的混淆,成为典型的失败案例。
一、案件背景:近似商标引发的撤三尝试
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主要生产智能手机配件,其"华星电子"商标(注册号:YYYYYYY)于2012年在第9类"充电器、数据线"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经过多年使用在华南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2年5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于2018年在第9类"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商品上注册了"华星"商标(注册号:ZZZZZZZ),两商标指定商品类似,且"华星"与"华星电子"的核心识别部分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华星"商标与自身商标近似,且通过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遂于2022年6月向商标局提起撤三申请,试图通过撤销被申请人商标消除混淆风险。
左:申请人"华星电子"商标 | 右:被申请人"华星"商标
二、申请人证据与被申请人抗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
申请人"华星电子"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
2021年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明"华星电子"商标使用)
-
市场调查报告(声称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华星"商标)
-
两商标的近似对比分析(主张构成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的抗辩证据
-
2019-2021年"华星"品牌智能手机销售合同(含商标)
-
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2020-2021年,含"华星"商标)
-
产品包装实物照片(清晰显示"华星"商标)
三、商标局裁定:驳回撤三申请
商标局经审理作出裁定:
"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的'华星'商标在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电商页面截图及产品包装照片,能够证明其在指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地使用了'华星'商标。申请人主张两商标近似,不属于撤三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评述。综上,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随后提起复审,但因核心证据不足,复审请求亦被驳回。
四、失败原因深度剖析
1. 混淆"撤三"与"异议/无效"的审理范围
撤三案件的核心审理内容是"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真实使用",而"商标是否近似"属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申请人错误地将"两商标近似"作为撤三理由,偏离了撤三案件的审查焦点,导致举证方向错误。
2. 未有效证明被申请人"未使用"
申请人仅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市场调查报告",未提供公证的市场调查记录、被申请人企业年报(显示经营状态)、电商平台历史数据等客观证据。反观被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销售合同、包装照片及电商记录,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
3. 对"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判断失误
申请人误以为"未发现对方使用"即可证明"对方未使用",忽视了撤三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被申请人只需证明"存在使用行为"即可,而申请人需提供更充分的反证。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证据虽不完美,但已满足"真实使用"的最低要求。
五、案例启示:撤三案件的正确维权路径
企业发起撤三前的三大核心核查
核查使用可能性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商平台、行业展会等渠道,初步判断目标商标是否有使用痕迹,避免盲目发起撤三
明确法律依据
聚焦"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一法定理由,不将"商标近似""抢注"等其他理由作为撤三的核心依据
收集反证素材
针对目标商标的注册人、经营范围、关联企业等信息进行调查,为反驳对方的使用证据做准备
专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对撤三制度理解偏差导致的失败案例。许多企业误认为'商标近似'可以作为撤三理由,这是对商标法的误读。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清除'沉睡商标',盘活商标资源,而非解决商标近似冲突。"
"企业若认为存在近似商标侵权,应通过商标异议(针对未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或无效宣告(针对已注册商标)程序解决,而非寄希望于撤三。即使对方商标确实未使用,也需围绕'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一核心要件收集扎实证据,避免因方向错误导致维权失败。"
—— 知识产权研究会 李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