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内容解读
2023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共涉及12个条款,其中与商标撤三制度相关的修订占6项,重点围绕"商标使用"的界定、举证责任分配及正当理由认定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完善,对商标权人及市场主体将产生深远影响。
《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要点图解
一、修订背景与立法目的
本次修订是基于2021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后的配套完善,主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 商标撤三案件中"使用"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
- 象征性使用、虚假使用等规避法律的行为难以规制
- 疫情等特殊情况下正当理由的认定缺乏明确指引
立法机关在修订说明中明确,此次修订旨在"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清理闲置商标资源,促进商标资源有效利用",同时兼顾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二、与商标撤三相关的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商标使用"的实质性要求(新增第63条)
《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界定"实质性使用",规定:
"商标使用应当是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且能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仅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为应付撤三而进行象征性使用"的问题,明确将单纯的商标标注、少量销售等非商业规模的使用排除在外。
2. 细化撤三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修订第64条)
修订后的条款明确:
- 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供使用证据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 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规模
- 许可他人使用的,需提供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证据
相较于修订前,新条款加重了注册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单纯的合同或发票已不足以证明商标使用。
3. 明确"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修订第65条)
《条例》列举了四项构成"不使用正当理由"的情形:
(1)不可抗力
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2)政府行为
如因政策调整、行政命令导致无法使用
(3)破产清算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期间的合理不使用
(4)其他正当理由
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合理障碍
特别规定:疫情期间的不使用需提供"疫情对具体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证据,单纯以疫情为由主张正当理由将不予支持。
4. 规范商标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修订第66条)
修订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要求更加明确:
- 销售合同与发票:需载明商标名称、商品/服务名称及数量,二者内容应当相互印证
- 广告宣传证据:需显示发布时间、载体及商标标识,单次宣传投入低于5000元的视为象征性使用
- 电子证据:电商平台页面截图需包含网址、时间戳,必要时需进行公证
三、修订内容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对商标权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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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难度增加,需建立系统化的证据留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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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商标面临更高的撤三风险,需定期激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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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使用将无法维持商标注册,需投入实际商业使用
企业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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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标使用台账",每季度整理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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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满2年的商标进行使用评估,清理无实际使用价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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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需采用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确保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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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商标可通过许可关联企业使用的方式维持有效性
四、典型案例适用解析
在2023年4月审理的"云帆"商标撤三案中,商标局首次适用修订后的《条例》作出裁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2020-2022年使用证据中,有3笔交易金额均低于1000元,且未发现对应的宣传投入,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有效使用。其主张的'疫情影响'因未提供经营数据对比证明实际影响,不符合正当理由要件。综上,裁定撤销该商标。"
—— 商标局2023年第1245号裁定
专家解读
"此次《条例》修订是商标撤三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特别是'实质性使用'标准的引入,将有效遏制商标囤积和象征性使用行为。企业应当认识到,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修订后的法律环境下,单纯通过注册占据商标资源的做法已不可行。"
"建议企业建立商标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商标审计,对核心商标加大使用投入并规范证据留存,对非核心商标及时清理,避免资源浪费和撤三风险。"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