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撤三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主体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撤三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了《关于商标撤三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商标撤三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解答》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问题
1. 问:"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时间为自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例如,商标局于2023年5月1日收到撤销申请,则审查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是否使用了该商标。
2. 问:商标注册后未满三年的,能否申请撤销?
答:不能。商标注册后未满三年的,不符合"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条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问题
1. 问: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能够显示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3)能够显示使用时间;(4)能够显示使用主体;(5)能够证明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2. 问:仅有商标注册人的自我声明,能否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答:不能。商标注册人的自我声明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关于商标许可使用的认定问题
1. 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能否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
答:可以。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使用,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许可合同,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
2. 问:商标许可使用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
答:商标许可使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许可使用的效力。但未办理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常见问题解答
问:商标部分核定商品/服务未使用的,能否撤销全部商品/服务?
答:不能。商标局应当根据使用证据审查每个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仅撤销未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已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予以保留。
问:商标被撤销后,原注册人能否重新注册?
答: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一年后,原注册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需与其他申请人公平竞争。
问: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家解读
"《解答》对商标撤三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明确回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这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商标撤三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王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