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撤三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撤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15条,对商标撤三案件的审理范围、举证责任、证据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解释》明确规定,在商标撤三案件中,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该商标或者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同时规定,被申请人主张存在正当理由的,应当对正当理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1. 《解释》明确了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 对商标许可使用的证据,《解释》规定,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使用可以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被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许可合同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
3. 明确了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明,包括伪造、变造的证据,仅为应付撤三申请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的证据等。
《解释》的实践意义
- 统一了商标撤三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 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依法收集和提交证据
- 细化了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提高了司法裁判的可操作性
- 有利于遏制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行为,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
专家解读
"《解释》的发布对于完善商标法律制度、统一司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撤三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行为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刘教授